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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离婚诉讼中军产房分割的法律实践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官方客户端
■刘茹洁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军产房在原则上只有军人一方才具有使用权,这意味着离婚诉讼中,如何保障非军人一方的居住权,成了涉及军产房离婚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笔者结合多年来处理军婚案件同时为非军人(特别是女方)维权的经验,对实践中有关军产房分割的裁判规则做简要总结,并提出有利于非军人方的有关诉讼策略及建议,以供参考。
夫妻承租军队公寓房,离婚后由军人继续使用,非军人方可暂时居住限时腾退
军队公寓住房指的是部队分配或出租给军人居住的住房,只有居住和使用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无法主张折价补偿。有的地方法院,在判决军人配偶无权居住的同时,考虑到居住困难,还会判决军人一方给予非军人一定补偿,这说明,由军人方给予非军人方一定数额的住房补助费,开始成为各法院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比过去毫无补偿的裁判尺度有了一定进步。但是关于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无房居住的非军人方,往往是一种道义上的补偿。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非军人方生活困难特别是居住困难,以尽最大努力争取搬家缓冲期时长及无法继续居住军产房的补偿费用。证据形式包括:收入证明、单位的无房证明、须扶养老人的证明、患有疾病的可以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证明等,如果离婚诉讼阶段已离开军产房,特别是同时要抚养孩子的,可以提供实际租住的比如离孩子学校交通方便的合理价格的租房合同、房租缴费凭证等。
非军人通过达成婚内协议或离婚协议,保障军产房的居住权,这样的做法会受到法律保护。但此种情况须区分离婚后完全由非军人方独居或事实上承租的情形,此种情况确实违反部队文件可能不会被支持。
婚内以购买形式取得的军队现有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系夫妻共同财产
军队家属生活区的房地产管理和改革,体现在了原总后勤部文件《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中,该文件是对军产房转让出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该文件第二条,出售的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且可以依法被继承。同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上述两类军产房很早以前法院以“军产房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而不予处理,这势必增加双方之间矛盾,后来法院审判尺度又变化成判决“共同使用”,甚至明确一方住哪间,另一方住哪间,双方共同使用客厅、厨房等公共区域,不得不说这确是审判思维的进步。但实践中仍发生争议,出现离婚后双方对于公共区域的使用、水电的使用分摊产生矛盾等等。笔者建议:
上述两类军产房往往面积较大,特别是有两个卫生间的,考虑可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或者执行环节建议,将房屋作隔断切分,做成两个可供独立生活的区域,双方互不打扰;
对于可以上市交易并能顺利评估市值的军产房,非军人方也可请求法院判决进行分割;无法上市交易无法评估市值的军产房,有经济实力的一方,也可与另一方进行调解,提出由一方居住并给予另一方房屋折价款补偿,折价款的估算可比照同地段商品房,扣除土地收益价款,同时考虑购买售价金额,得出最终调解数额;
对于阻止非军人(女方)入住的情形,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常用的手段包括:以离婚判决确定的共同使用为由起诉对方排除妨害要求入住;要求对方支付占房期间的房屋占用费,但该项诉请须把握相关要点,将在下部分详述。
在判决共同使用后军产房被侵占,可提起物权保护纠纷并可要求占房损失
对于索赔占房损失该如何计算,之前是有争议的。实践中就有非军人起诉主张“对案涉房屋(军产房)享有用益物权,被告占有案涉房屋系侵权行为,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腾退案涉房屋并给付占有使用费。”但最终法院未予支持此观点。随着审判思维的发展,对非军人方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审判尺度越来越趋向于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房屋占用费诉讼请求。笔者认为须注意以下几点:
法院目前是支持军产房被占后关于房屋占用费的索赔,建议非军人以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准进行索赔,也就是将已发生的侵占期间作为时间起始段,同时以同地段其他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准,计算房屋占用费,虽然可能要历经数次起诉(因为发生实际损失才能提起诉求),但在无法实现入住军产房(如因为房屋太小现实共同居住会发生诸多矛盾,或因法院执行不利确实无法入住)的情况下,如此诉请将是保证非军人权益的最好方式。
鉴于租金会随市场变化上涨,建议非军人最好不要以每月支付固定房屋占用费的形式提起索赔请求。因为如遇租金上涨,增加请求比较困难。
关于集资房的裁判尺度存在较大差别,但目前少有涉及案例
集资房亦可成为垫资公寓房,如今这种情况不多见了,因为是属于20世纪九十年代末左右的产物,在军费开支不足的情况下,为解决军队及家属住房出现的一种军产房屋。根据《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集资房产权处理范围的规定,集资房位于军队公寓区还是非公寓区直接影响到该房屋未来的产权归属:(一)位于公寓区以外的集资房,不予退房,均应向个人出售,结清购房款后,给予住房全部产权;另占用其他军队住房的,必须及时腾退,不腾退的,不予办理集资房产权处理手续(二)位于公寓区的集资房,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为公寓住房,个人原交纳的集资房款,作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时,由住房管理单位退还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
因此,笔者认为该类型的涉军房屋反而应采取暂不分割的方式,应允许双方同样享有居住使用权,待日后该房屋产权明确时再给予处理。目前该类房屋少有涉及案例。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生态环境部执法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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